EFT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

2018-09-09 CNEFT EFT亚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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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T(Emotionally Focused Therapy 情绪取向学派)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



本页面更新时间:2024-5-1


总则

为建立本学派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规范、确立助人工作核心价值、提升心理咨询专业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与增进社会大众的福祉,订定《EFT(Emotionally Focused Therapy 情绪取向学派)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本守则旨在阐明心理咨询师工作之核心价值及实务工作相关伦理之责任,并告知所有成员、其所服务之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本守则所阐明之伦理原则,本学派成员均须遵守并落实于专业工作中。心理咨询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促进其福祉。咨询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专业、伦理及契约关系,心理咨询师应尽到其因专业关系而产生的专业、伦理、法律及社会责任。

ASIAEFT(EFT亚太中心)设有EFT专业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以落实及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之检举,提供伦理疑难之解答或讨论,并处理违反本守则之案件。本守则为伦理委员会处理有关伦理检举案件之基础。

EFT(Emotionally Focused Therapy)情绪取向学派心理咨询师,指的是所有在EFT(Emotionally Focused Therapy)国际认证训练体系中受训及获得认证的咨询师。所有在EFT国际认证训练体系中受训及获得认证的咨询师,违反本守则,依情节严重程度,需承担如下单项或多项的不同后果:被规劝和提醒,被要求学习或重修伦理课程,被要求改正并消除影响,取消从ICEEFT体系中获得任何训练及督导的资格,取消获取ICEEFT认证的资格,取消参与ASIAEFT任何活动的资格,褫夺在本学派获得的专业身份与荣誉(EFT认证治疗师、EFT受训中督导、EFT认证督导),报知属地主管机关,及被公告等。


细则
第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公平待遇权、受益权、免受伤害权、隐私权。

1.1 自主权:当事人有接受或退出、结束专业服务的权利,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

1.2 公平待遇权:当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权利,心理咨询师开展咨询工作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性取向、身心障碍、语言、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1.3 受益权:心理咨询师应积极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着想,提供当事人专业服务,维护其人格之尊严,并促进其健全人格之成长与发展。

1.4 免受伤害权:当事人有受心理咨询师保护的权利;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时候均应以保护当事人为基本原则,不得利用当事人满足个人需要,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心理咨询师的价值观、信念、态度、行为建议。

1.5 隐私权:当事人有受法律及助人专业保障的隐私权,当事人有权要求心理咨询师为其保密,心理咨询师也有责任为其保守秘密。若须揭露当事人之信息,亦须遵守最小程度揭露之原则。进行未成年人咨询时,心理咨询师亦应尊重其隐私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实施伴侣咨询或家庭咨询时,家庭内不保密原则应告知全部当事人,咨询师应严格遵守该原则。以下为保密的主要例外情况:

A.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放弃时。

B.专业人员接受专业督导或当事人须接受跨专业服务时。

C.在涉及有紧急且可预见的危险性,危及当事人或其他第三者,心理咨询师负有预警责任时。

D.涉及法律规定的通报责任时。

E.当事人起诉或控告心理咨询师时。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与当事人不得存在多重关系,以避免妨碍专业关系与专业判断、影响心理咨询效能、伤害当事人福祉、威胁到个案做选择的自由。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之中、之后(两年内),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事人在咨询关系外存有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社交、商业、师生、朋友、亲戚、行政、评鉴、督导、性、亲密关系、买卖、雇佣关系。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有预警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若可能对其本人或第三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时,心理咨询师应向其合法监护人、第三者或有适当权责之机构或人员预警。

第四条

实施专业服务前,心理咨询师应先向当事人说明咨询专业服务的收费规定。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应避免收受当事人馈赠的贵重礼物(人民币80元以上及等值外币标准),避免咨询费用外的任何金钱往来,以避免混淆咨询关系或引发误会及嫌疑。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在介绍或转介当事人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时,不允许有商业行为,心理咨询师不得在介绍或转介当事人的事务中,参与拆帐、回扣、佣金等事务。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要针对当事人录像或录音,均须获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应妥善处置咨询信息及数据,包括咨询记录、其它相关的书面数据、电子化数据、个别或团体录音或录像数据、及测验数据等。未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咨询记录及数据不得外泄。

第九条

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服务,应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受训背景、受督导的经历、对应的经验和资格,并应持续检视自己的专业效能,必要时透过督导、受训或其他方式增进专业效能。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实施或运用心理测量或测试用于咨询辅助时,应具备该测验及评量方法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受训背景,应审慎选用测验与评量的工具,评估其信度、效度、常模及实用性,并妥善解释及应用测验与评量的分数及结果。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对个人的身心状况随时保持警觉,若发现自己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提供专业服务,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必要时应暂停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师因当事人主动要求、专业知识无法提供所需服务、多重关系的介入、离职或法律规范等原因中止咨询服务时,应协调其他辅助资源,予以转介。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师在当事人问题已获得解决,或当事人在心理咨询中已不再明确受益时,咨询师应觉察咨询结束的征兆,评估当事人的状况,与当事人共同决定并完成结束咨询暨结案的过程。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以任何形式做咨询服务宣传或广告时,其内容应客观、正确,不得以不实的内容误导社会大众。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师在接受或委托他人为其专业工作、作品或活动宣传时,应担负他人所作公开陈述之专业责任。心理咨询师得知雇主、合作伙伴或委托人对咨询师身份、工作内容有不正确之陈述时,得知他人可能有不利于心理咨询伦理责任的言行、态度,或阻碍专业服务效果的行为时,应力求矫正该行为并减低影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补充声明、取消出席、停止合作等。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师从事督导工作时,应遵守督导专业伦理,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受训背景,确保所提供的督导在其能力范围内,并提醒受督导者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师从事教育、训练工作时,应确保所提供的教学及训练在其能力范围内,并提供正确、客观的课程描述,包括适合的受众人群、课程内容、进度、训练宗旨与目标。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师从事督导、教育、训练工作时,应清楚地界定其与受督者、学生、受训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受督者、学生、受训者介入咨询关系、亲密关系或性关系。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师从事演讲、写作、出版、教育、训练等活动时,应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著作权相关法律,不得有侵权行为,并应在文字或语言中,对所有可能识别、猜测出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做全面的隐匿处理。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师若知悉另一位心理咨询师明显违反伦理的行为已经造成伤害,或是尚未,但是极有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伤害,应先以非正式的方式与该心理咨询师沟通,在不违反保密的原则下解决此议题。如果不适合非正式化解或化解无效,应报知属地主管机关、该咨询师所属专业组织或适当的机构。在采取这些行动时均须顾及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心理咨询师不得提起、参与或鼓励任何无中生有的或报复性的违反伦理指控。

第二十一条

伦理守则是行业的公序良俗,心理咨询师从始至终均肩负专业上的伦理责任。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不知道或误解伦理责任,作为不合乎伦理行为之借口或作为被检举时答辩或申诉的理由。


附件一

EFT(情绪取向学派)咨询专业伦理案件检举及处理流程

EFT伦理检举案件处理流程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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